能效领跑者示范建设试点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8/27 17:34:56

  本实施方案依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关于印发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3001号)、《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制定。

  一、项目宗旨

  1.合作企业选定。中心牵头组织招纳一批合作入围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2.项目申报。(1)节能改造类。学校可以选择某一能源系统、某栋建筑、某校区(科技园区、产业园区)作为改造项目进行申报;(2)投资运营类。如直饮水、热水系统等;(3)设备投入类。如智慧校园系统、厨房油烟分离设备、空气净化系统、智慧供水系统、地下三维管网系统等。

  3.项目遴选。中心组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遴选,根据计量、节能空间等因素确定一批最终实施项目。

  4.实施企业选定。中心协助学校招纳实施企业。由中心、学校、企业签订三方合同,明确效益分享、第三方认证、责任和义务等具体内容。

  5.项目实施。在充分尊重学校自主权和项目需求的基础上,参与项目能源审计、方案设计、过程监督、项目验收等覆盖全过程的各项工作。

  6.节能量认定。项目实施完成后,根据学校和企业需求,中心组织实施节能量认定工作,确定实际节能效益,作为效益分享的依据。双方认可实际节能量后,中心组织验收会对项目进行验收。

  7.运行维护。效益分享期内,中心负责协调、监督企业合同期内的设备运行管理和维护。

  8.产权转移。合同履行结束后,中心负责监督协调企业将相应建筑或设施使用权交还校方;负责督促协调企业向校方办理设施设备产权转移相关手续。

  七、责任和义务

  1.中心责任。作为统筹组织方,负责项目的能耗基准线测定、项目策划、过程监督、节能量认定、项目验收、效益分享以及后期运维等覆盖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各项工作,确保项目实施质量,获取节能效益;负责督促将节能效益按合同约定分享,确保双方受益;负责解决校企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开展和持续。

  2.学校责任。负责在项目施工过程以及后期运行的工作配合,并执行相关的费用支付。

  3.企业责任。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确保施工质量及节能效果。

  八、项目保障

  中心统筹组织设立项目保障基金,用于解决由于企业无故违约导致的对学校运行造成的损失问题;用于解决由于学校和企业由于节能量认定分歧产生的节能效益差额问题。

  九、示范延伸

  对于有意愿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PPP等方式实施节能改造且有拟合作对象的学校,通过申请及评审后可纳入能效领跑者示范建设项目试点,中心履行上述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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