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促进商贸流通产业发展

发布时间:2019/2/18 17:50:32

  渝北府办〔2016〕59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北区促进商贸流通产业发展

  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渝北区促进商贸流通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渝北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4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

  渝北区促进商贸流通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振渝北商贸经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提质增效,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商贸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5〕29号)、《关于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对象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渝北区属板块(两江新区直管区、保税港区、悦来会展城除外),且依法纳税、主营业务收入达70%以上的法人商贸企业。

  第三条 对落户渝北区满2年(含,以下同)的批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4亿元以上、零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住宿餐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0.3亿元以上的法人商贸流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年增幅超过当年全区商品销售总额、社零总额、住餐营业额增幅(区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5个百分点,且当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总额超过100万元的奖励3万元。在此基数上,批发企业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0.5万元,零售企业每增加0.5亿元再奖励0.5万元,住宿餐饮企业每增加0.1亿元再奖励0.5万元,每户企业适用本条享受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 鼓励个体经营户转办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从转办当年起,两年内按每年每家企业1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并将3年内新增缴纳“两税”区级分成部分全额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用于企业发展。

  第五条 对新办且当年缴纳“两税”区级分成部分达到30万元以上的法人商贸流通企业,从企业开业之年起,3年内分别按区级分成部分的60%、40%、20%给予产业扶持;区级分成部分超过60万元的,产业扶持上调10个百分点执行;区级分成部分超过100万元的,产业扶持上调20个百分点执行。

  第六条 对投资新建购物中心单体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以上且自持的投资者,分别一次性给予产业扶持资金10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用于环境整治和维护管理。扶持政策在正式营业1年后兑现。

  对引进中国500强企业整体经营购物中心,单体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以上且自持的投资者,分别一次性给予产业扶持资金30万元、50万、80万元;引进近3年世界500强企业、世界品牌500强国际商贸企业整体经营购物中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产业扶持资金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扶持政策在正式营业1年后兑现。

  第七条 对投资新建专业市场单体经营面积在2万平方米、4万平方米、6万平方米以上的且自持的投资者,分别一次性给予产业扶持资金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用于环境整治和维护管理。扶持政策在正式营业1年后兑现。

  第八条 对新建酒店的投资者,在正式营业后,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酒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产业扶持资金600万元、300万元,经认定硬件设施达到五星级、四星级标准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产业扶持资金500万元、200万元,扶持资金兑现后再进行星级评定的,在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酒店后一次性给予产业扶持资金100万元,其扶持资金用于环境整治和维护管理。对五星级或经认定硬件设施达到五星级标准的酒店,在正式营业当年起3年内,分别按其缴纳“两税”区级分成部分的90%、80%、60%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用于酒店发展。对四星级或经认定硬件设施达到四星级标准的酒店下调10个百分点执行。

  对改扩建后评定为五星级或经认定硬件设施达到五星级标准并正式营运的酒店,正式运营当年起3年内,分别按其新增缴纳的“两税”区级分成部分的80%、70%、50%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用于酒店发展。对改扩建后评定为四星级或经认定硬件设施达到四星级标准并正式营运的酒店,下调10个百分点执行。

  对投资者引进近3年世界500强企业、世界品牌500强酒店管理公司整体经营管理的五星级酒店或经认定硬件设施达到五星级标准的酒店,在酒店正式营业满1年后,一次性给予产业扶持资金50万元。

  第九条 对投资建设商业设施单体建筑面积在0.5万平方米以上且自持用于大型连锁超市招租的投资者,在超市经营期满2年后,一次性给予产业扶持资金10万元。

  第十条 对引进近3年内被评为世界品牌500强、全球最有价值奢侈品牌100强的商贸国际一线品牌首次在区内设立直营店、专卖店、旗舰店的经营者,正式营运后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产业扶持资金20万元。

  对新建汽车4S店的投资者,正式营运当年销售额在1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产业扶持资金20万元、50万元。

  第十一条 对新办且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的会展企业,从企业开业之年起,3年内分别按其缴纳的“两税”区级分成部分的80%、60%、40%给予产业扶持。

  第十二条 对被国家酒家酒店评审委员会评定为白金五钻,五钻、五叶级绿色饭店,四钻、四叶级绿色饭店的酒家酒店经营者,分别一次性给予产业扶持资金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农家乐的经营者,分别一次性给予产业扶持资金5万元、2万元。对被评为市级社区便民商圈、市级乡镇微型商圈的建设者,一次性给予产业扶持资金5万元;对被评为市级商业特色街、市级美食街的建设者,一次性给予产业扶持资金10万元;对被评为中华美食街的建设者,一次性给予产业扶持资金20万元;对被评为市级特色夜市或市级创业夜市的建设者,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补助;对被评为市级品牌夜市的建设者,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补助。

  第十三条 对获得商务部“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市商务委“巴渝老字号”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重庆餐饮5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重庆商贸流通企业5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对参加全国和重庆知名商品展销会或交易会的区属限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展位费70%、50%的补贴,每家每年补贴最多不超过10万元。

  对利用重要节假日租用场地,自行开展促销活动的区属限上商贸企业,一次活动给予场地租金50%的补贴,每家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对全国连锁直营门店10个以上的区属限上商贸企业,一次性给予新开连锁直营门店一年租金20%的补贴,或者对用于建设连锁直营门店项目的贷款给予一年20%贴息,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对将游客介绍到区属限上酒店入住的区内外旅行社,给予25元/人·天的奖励。旅行社介绍入住游客的认定、奖励经费的兑付由区旅游局另行制定细则。

  第十七条 对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连锁经营100强商贸企业以及对区域商业业态结构调整具有突出作用的重点商贸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政策。

  第十八条 企业在达到享受扶持政策条件3个月内,向区商务局申报,区商务局牵头组织区财政、统计、工商、税务等部门会审并提出具体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并报区政府审定后按程序兑现。

  第十九条 对同时享受多个扶持政策的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办理,不得重复享受。扶持资金须扣除税收基数划转等政策。

  享受政策扶持或奖励的企业,当年享受政策扶持或奖励时间不足6个月的(以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以下年为第一年计算兑现;当年享受政策扶持或奖励时间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的,以当年为第一年计算兑现。

  第二十条 享受扶持的企业应持续经营10年以上。对无特殊原因而经营期不满10年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区外、抽调资金空壳挂号,以及不符合相关综合考核指标等规定的,取消其享受的产业扶持或奖励资格,并追回已兑现的产业扶持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或套取产业扶持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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